裁判文书详情

克拉玛依**玛依区分局与克拉玛**有限公司不服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克拉**玛依区分局于2015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克区国土资执罚(201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责令被申请人克拉玛**限责任公司交还非法占用土地18438平方米,并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处罚决定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克拉**玛依区分局责令被申请人克拉玛**限责任公司交还非法占用土地,但未告知履行期间,未达到强制执行条件。本案被申请人于2002年4月28日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2008年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及2015年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被申请人需要延续临时建设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因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均未提供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在2002年4月28日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有效期申请,故被申请人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于2004年4月28日到期。自2004年4月29日起,被申请人系未经批准非法占有土地。本案中,被申请人未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不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不准予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克拉玛依**玛依区分局作出的克区国土资执罚(2015)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