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原告于2015年11月向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离婚,2016年2月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现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离婚,本案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王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