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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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