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焉耆回族自治县四十里城子镇卫生院诉被告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告焉耆回族自治县四十里城子卫生院经本院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王**,王**与新疆霍**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克州宇**责任公司与南通海**限公司、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英吉**材制品厂与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沙依巴克区新北园春市场李**煜蔬菜配送商行与乌鲁木齐通**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罗发育、哈密**限公司、马**、袁保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刘**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马某某与安*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焉耆回族自治县焉耆镇人民政府上四号渠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