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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里城子镇卫生院与胡**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焉耆回族自治县四十里城子镇卫生院诉被告胡**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原告焉耆回族自治县四十里城子卫生院经本院通知,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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