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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依麻与唐**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白依麻因与被申请人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5)乌**一终字第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白依麻申请再审称:本案中所谓的“欠条”只是用来记录白依麻当日每次在唐**处购买砖块的数量及价款,每次还款时,唐**就将其记录在本上白依麻打的“欠条”当面勾掉,并且白依麻将未付的砖款另行出具一个总的欠条。白依麻欠唐**的8万元砖款在2012年12月时已付清,唐**在收到砖款后即撕毁了总欠条,现唐**又依据当时记录当日每次购买砖块的明细即本案中的“欠条”主张欠款,不应受法律保护。唐**提起诉讼时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应得到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予以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唐**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白依麻拖欠我砖款一直未偿还,应予以支付。因债务是连续的,我提起诉讼时未超诉讼时效。请求驳回白依麻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规定,白依麻在本案原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现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白依麻申请再审又认为本案中所谓的“欠条”只是用来记录其当日每次在唐**处购买砖块的数量及价款,其在2012年12月已付清该欠款。但白依麻在本案原一、二审及本案中均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且唐**对此事实又不予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之规定,白依麻对此应承担不利后果。故白依麻该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白依麻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白依麻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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