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5)乌**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审判员佘*参加的合议庭,于同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新**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法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2015)乌**一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