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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麦麦提江与墨**民医院、墨玉县图**员培训学校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阿**江诉被告墨**民医院、墨玉县图**员培训学校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江,被告墨**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阿**拜阿**,被告墨玉县图**员培训学校负责人阿**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阿**提江诉称2014年1月9日,原告根据被告新疆**民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到被告墨玉县图**员培训学校报名进行C1驾驶证培训,并交纳培训费3450元整。我在培训中顺利通过了第一、第二项的考试,到了第三项路考时,和田地区交通管理局说因我有白内障,拒绝我参加考试。其实我本来就患有白内障。我找到驾校驾校说他们是根据医院的证明给我报名的,后面我的眼睛出问题不能考试,他们不管。我找到医院,医院也相互推诿。因驾校和医院的不负责任导致了我缴纳了报名费,却不能参加考试,在训练的过程中还花销了来回的路费和餐费在经济上受到了损失。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告**民医院答辩称原告要求的诉讼请求,我方不认可,原告与被告驾校是培训合同关系。原告培训前在我院进行体检时隐瞒自身情况,通过体检,但在考试时被车管所发现原告患有白内障拒绝其参加考试,这是由他自己造成的与我方无关系。

被告墨玉县图**员培训学校答辩称原告确实在2014年1月9日在我校报名,并交纳3450元报名费,并给原告一张体检表让原告自行体检,我校根据墨**医院的体检健康证明,给原告报名进行驾驶培训,在原告考科目三的时候,车管所考官发现原告患有白内障,一支眼睛视力低下,不符合报考驾驶证的健康条件,拒绝原告继续考试,已取得的成绩作废。我们已经对他进行了前3门课程的培训,只剩科目四的培训没有进行,根据我方与原告的培训合同对科目四的培训费512元,我们愿意退还,但原告不同意。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9日,原告根据被告**民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证明,与被告墨玉县图**员培训学校签订了驾驶培训合同并交纳培训费3450元。后原告经过驾驶培训参加科目三路考时,被考官发现原告患有白内障,取消其考试资格。致使原告损失培训费2834元。

另查明被告墨玉县图**员培训学校当庭退还原告未培训科目培训费512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原告阿**、被告墨玉**驶员培训学校提供的以下证据证明:

原告阿**提江证据1、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一份,证明:墨**民医院对我出具的身体条件合格的体检证明。

经质证被告墨**民医院对体检表和章子是我们医院予以认可,但辩称原告的照片是后面贴的,原告隐瞒了自己的身体状况,导致我院出具了健康体检证明。

经质证被告墨玉县图**员培训学校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证据2、残疾证,证明:在车管所拒绝我考试之后,我又去检查视力,残联给我出具了视力残疾的残疾人证。

经质证俩被告均无异议。

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被告墨玉县图**员培训学校证据1、培训合同一份,证明:我方与原告是培训合同关系。

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经质证被告墨**民医院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证据2、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一份,证明:墨**民医院对原告出具的身体条件合格的体检证明。

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

经质证被告墨**民医院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体检时不是原告自己去体检的,原告隐瞒了自己的身体情况。

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对原告提供证据1、证明:原告在墨**民医院体检并且由医院对原告出具的身体条件合格的体检证明的事实,经质证俩被告均对该体检单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可。对被告辩称的原告的照片是后面贴的,原告隐瞒了自己的身体状况,导致我院出具了身体健康的体检证明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提供证据2、证明:在车管所拒绝我考试之后,我又去检查视力,残联给我出具了视力残疾的残疾人证的事实,经质证俩被告均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可。被告墨玉县图**员培训学校证据1、证明:我方与原告是培训合同关系的事实,经质证原告阿**、被告墨**民医院均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可。被告墨玉县图**员培训学校证据2、证明:墨**民医院对原告出具的身体条件合格的体检证明的事实,经质证原告阿**、被告墨**民医院均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事实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告由于报考驾校的需要,到墨**民医院进行健康检查,墨**民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就医诊疗行为,应该认真检查,履行诊疗义务,不能因为原告体检时未说明身体情况而免除医院的诊疗过错责任,对其由于诊疗错误而出具的错误健康证明,对原告造成的学费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墨玉县图**员培训学校根据与原告签订的培训合同以及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履行培训义务,收取3450元培训费的行为不存在过错,因原告在报考科目三时被考官发现原告患有白内障,不符合报考驾照条件,取消其考试资格,因此被告墨玉县图**员培训学校已经履行了前三门的培训任务,剩余科目四未培训,根据驾校与原告签订的培训合同,被告墨玉县图**员培训学校需退还原告培训费51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墨玉县图**员培训学校当庭自愿退还剩余培训费512元,原告当庭予以接受。原告因墨**民医院出具的错误体检证明损失其余培训费2938元。本院认为墨**民医院因其医生在原告的诊疗过程中不负责任,诊疗错误,出具原告身体健康的体检证明,存在过错,理应赔偿原告由此造成的培训费损失2938元。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六项、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民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阿**培训费损失2938元。

二、驳回原告阿**提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民医院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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