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区百园路德祥盛建筑材料销售部诉被告刘*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刘*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该案合同履行地为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属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该案应当属于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中路1969号2号楼1单元602室,属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辖区,故乌鲁木**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刘**对本案的管辖权所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刘**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