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吴**与被告翁建新、沙依巴克区长江路建兴浙江大酒店、倪庆蕊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翁建新、沙依巴克区长江路建兴浙江大酒店、倪庆蕊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40983.2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诉讼费40958.20元,退回原告。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