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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有限公司与石河子**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石河子市天纤织染厂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再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再字第000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石**开发有限公司和上诉人石河子市天纤织染厂各预交的100元上诉费,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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