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新疆聚**限公司与潘**,马**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聚**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潘**、马**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疆聚**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金山、被上诉人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马**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蔡德**环保公司出具证明免除潘**拉走油品后的法律责任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5)沙民一初字第19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新疆聚**限公司已预交),由本院退还新疆聚**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