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因与上诉人孙**离婚纠纷上诉一案中,不服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5)克*一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上诉人孙**均于2016年3月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与上诉人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上诉人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杨*负担75元,由上诉人孙**负担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