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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孙**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杨*因与上诉人孙**离婚纠纷上诉一案中,不服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2015)克*一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上诉人孙**均于2016年3月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与上诉人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上诉人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杨*负担75元,由上诉人孙**负担7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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