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黄**陈振锁新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与被告黄**、陈**、新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马**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驰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5836.4元,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本院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100元,合计125元,由原告马**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15811.4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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