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蒋**与被告立**限公司(下称立**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蒋**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0.07元(原告已预交800.13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400.0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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