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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中华与沈阳山**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与被告沈**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需重新确定诉讼主体为由,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沈**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撤回对被告沈阳山**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62元,减半收取5481元,投递费184元,合计5665元,由原告唐**负担(原告已预交费用566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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