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石河**有限责任公司、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4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1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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