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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波与被告王**、乌鲁木**尚王朝热舞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波与被告王**、乌鲁木**尚王朝热舞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波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于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134.40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和撤诉,向原告退还38109.40元;其余案件受理费25元、财产保全费10000元(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各500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合计10085元,由原告于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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