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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九**有限公司与新疆金**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九**有限公司(简称:九**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新疆金**限公司(简称:金**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反诉被告)九**公司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金**司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新疆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新疆金**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8273.37元(原告已预交52093.06元),减半收取4136.68元,由原告负担。本院退还原告47956.38元。

反诉案件受理费5225.56元(被告已预交17373.58元),由被告负担。本院退还被告12148.0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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