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乌鲁木**备有限公司与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乌鲁木**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乌鲁木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乌劳人仲裁字第418-1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乌鲁木**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乌鲁木**备有限公司撤回撤销(2016)乌劳人仲裁字第418-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乌鲁木**备有限公司已交纳),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乌鲁木**备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00元由本院退还乌鲁木**备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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