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乌鲁木**备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乌鲁木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2月23日作出的(2016)乌劳人仲裁字第418-1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乌鲁木**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终局裁决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乌鲁木**备有限公司撤回撤销(2016)乌劳人仲裁字第418-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乌鲁木**备有限公司已交纳),本院减半收取200元,由乌鲁木**备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00元由本院退还乌鲁木**备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