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潘*、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2521.46元(原告张*预交),因本案中原告张*减少诉讼请求,退还原告张*案件受理费2471.46元,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因原告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及邮寄送达费12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