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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与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阿**诉被告买**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受理后,原告阿**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阿**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2300元,现原告撤诉,本院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余款1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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