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备公司、中国农业银**石油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备公司、中国农业银**依石油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1350元(乌鲁木**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675元,由乌鲁木**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2567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5000元(乌鲁木**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乌鲁木**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