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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喀什建**责任公司、杨**、杨**追偿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陈**因与被申请人喀**限责任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杨**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5)喀中法民一终字第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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