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因被申请人黄**的配偶孙**于2014年6月11日在申请人王**处购买正宏大牌冲施肥15吨拖欠货款未偿还为由,申请人王**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在沙**管所车号为新G-85252号东方红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辆手续予以冻结;申请人王**以其在中国邮**湾县支行卡号为中存款3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对被申请人财产作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对被申请人黄**车号为新G-85252号东方红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车辆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二.对申请人王**在中国邮**湾县支行卡号为中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