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贾**与中建新疆**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不服新劳人不字(2016)15、1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本院。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