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贾**与被告中建新疆建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不服新劳人不字(2016)15、1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诉至本院。原告于2016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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