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行**子市分行与邓**、颜**、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石河子市分行为与被上诉人邓**、颜**、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商*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市分行的委托代理人赵*、何**,被上诉人邓**、颜**、韩**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石河子市分行预交的9308元上诉费,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