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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赵**农村建房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农村建房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4)昌*二初字第0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马**,被上诉人赵**的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马**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89元,减半收取444.5元,由上诉人马**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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