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靳*红诉被告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武**、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1700元,由原告武**、靳**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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