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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金和企业集**限公司与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金和企业集**限公司与被告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新疆金和企业集**限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金和企业集**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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