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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有限公司与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乌鲁木**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马亚刻公司)与被告艾**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艾**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是一般合作合同,双方围绕该合作协议产生的主要争议是光盘出售的数量及被告应否就此向原告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依照本案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所在的天**民法院审理,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民法院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著作权合同纠纷是当事人之间就著作权或邻接权的归属、转让、许可使用等事宜所订立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于签订了《合作协议》的事实并无异议,双方围绕该合同产生的主要争议是原告交给被告艾**出售光盘的数量及艾力江·库尔班是否违约、是否应向原告赔偿相关的损失,并不涉及著作权的归属、转让、许可使用等事宜,加之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标的总额不符合本院的受案范围,故本院认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天山区人民法院管辖,对于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艾**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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