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清诉被告艾**、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法院通知后,原告孙*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案件受理费,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伊宁市**责任公司诉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图尔荪阿*r麦**与康银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靳**过失致人死亡刑事一审判决书
乌鲁木**有限公司与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柏*与中国人民财**河子市分公司、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艾**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热西提·尼亚孜与崔**、依米尼亚孜·吾拉音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二中学与吴**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马**与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