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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刘**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3)库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马**及委托代理人裴**,被上诉人刘**委托代理人刘**、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3)库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

发回库尔勒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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