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呼图壁**构有限公司、被告杨*、被告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后,原告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呼图壁**构有限公司、被告杨*价值42467081.2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呼图壁**构有限公司、被告杨*价值42467081.25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