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房**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州**法院审理博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房**犯诈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2015)博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房**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被告人房**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1617.78万元;依法没收涉案的伪造房产证、公证书、宅基地转让合同等。宣判后,被告人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房**撤回上诉系其本人自愿作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房**撤回上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州**法院(2015)博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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