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夏*诉被告麦**、阿**、阿**、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于2016年3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夏*的撤诉申请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夏*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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