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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建**新疆分公司与新疆**限公司,凯瑞**有限公司,新疆昆**有限公司,哈密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建**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电**司)与被告新**限公司、凯瑞**有限公司、新疆昆**有限公司、哈密市**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电**司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四被告价值19853121.8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电**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电**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新疆**限公司、凯瑞**有限公司、新疆昆**有限公司、哈密市**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9853121.84元;

二、如冻结不足上述款额,该账户只可进款,不得支出,也可查封、扣押被告新疆**限公司、凯瑞**有限公司、新疆昆**有限公司、哈密市**责任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所冻结的款额和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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