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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某某危险驾驶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以指控原审被告人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2015)阿市刑初字第90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郜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10000元。判决后,被告人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郜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郜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郜某某撤诉。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刑初字第90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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