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陈*申请执行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库尔**法院做出的(2012)库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高*于2011年12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借款75000元;(二)、原、被告在无任何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银行查询、房产车辆调查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2)库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陈*对被执行人高*享有29000元的债权,当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执行上述债权,法院可以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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