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林**与被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林**与被告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林**于2014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林**撤回对被告江明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138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林**负担,余款126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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