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与被告黄xx、殷xx、李xx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x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诉讼请求减少部分的2250元,剩余部分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的2275元,法院退回原告钟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