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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x与黄xx、殷xx、李xx继承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x与被告黄xx、殷xx、李xx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钟x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钟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诉讼请求减少部分的2250元,剩余部分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8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的2275元,法院退回原告钟x。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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