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刘**、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因与刘**、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尉氏县人民法院(2014)尉*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尉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还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