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新乡市**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延津县**赁有限公司、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市**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宇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延津县**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隆**公司)、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8日作出(2009)延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裁定。宇隆**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租赁物涉及宇隆**公司前身的改制问题,不属于《最**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宇隆**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宇隆**公司上诉称:本案纠纷与企业改制问题无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应当对本案进行审理。原审裁定对上诉人公司的沿革未能查清,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且即使本案纠纷确实与企业改制相关,也应属于《最**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所规定的情形。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撤销,并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辩称

宇***公司辩称:因宇*机械制造公司未完全履行该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其已丧失经营权,不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吴**的答辩意见与宇隆**公司的答辩意见相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涉房产产权属宇隆**公司所有。且从工商登记来看,宇隆**公司系由吴**等个人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对案涉房产并不享有权利。至于宇隆**公司在诉讼中所称宇隆**公司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而丧失经营权的问题,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并不影响本案的审理。原审裁定驳回宇隆**公司的起诉不妥,应继续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9)延民初字第70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