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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袁**与被上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再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袁**委托代理人吉**,被上诉人王**委托代理人祝卫青,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错误。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再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

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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