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杨**等与安阳**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市铁西支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杨**、杨**、李**,原审第三人李**,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市铁西支公司为机动车佳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杨**、杨**、杨**、李**于2014年7月8日诉至桐柏县人民法院,请求被告赔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72658元(四原告明确精神抚慰金不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桐柏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4)桐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安阳**有限公司不服原判,于2015年9月2日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杨**、杨**、杨**、李**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原审第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丁创业,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市铁西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桐柏县人民法院(2014)桐民初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桐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退回上诉人安阳**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