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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汤阴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汤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汤阴县人民法院(2015)汤*二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汤阴支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汤阴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司汤阴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126.5元,由上诉人中国**司汤阴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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