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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伪造公司印章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封检公诉刑诉(2015)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翟**、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及辩护人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6日,被告人苗*为了要回自己使用河南大**程有限公司的资质给浚县**件公司施工的工程款,私刻河南大**程有限公司印章与鹤壁浚县平**限公司及河南得嘉富**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辩称被告人主观恶性小,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或判处缓刑,且有证据书证被告人苗*的户籍、前科证明、抓获证明、举报材料及授权委托车,债权转让协议,民事调解及申请执行书;证人刘某某、苗*乙、单某某、朱某某、李**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苗*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伪造公司印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苗*属坦白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苗*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苗*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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