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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百货大楼与王**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有限公司因王**与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焦民三终2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温县**限公司申请再审认为:申请人系涉案房产的合法所有人,被申请人王**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其无权主张返还,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枉法裁判,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温县**限公司与农**支行2000年9月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2011年2月19日催收通知书一份(均为复印件)。证明涉案房屋已经抵押给温**行借款20万元,现在温**行一直在催收该笔借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申请人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其提供的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和催收通知,均为复印件,真实性无法核实,不能证明房屋的所有权归申请人所有,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

综上,温县**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温县**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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