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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事务所与袁*、史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事务所诉被告袁*、史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事务所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河南**事务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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