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事务所诉被告袁*、史海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事务所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事务所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河南**事务所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八日
刘*与张**、河南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太平财产**焦作分公司与孟州市妇幼保健院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焦作卓**限公司与河南华**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温县百货大楼与王**侵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韩**与焦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焦作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焦**政局、焦**务局、焦作市**责任公司、焦作市**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崔上海与原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又改(16)孙国峰与中**司房屋买卖案判决书
杨*与张**、河南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张**、河南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河南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