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股**作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焦作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州市妇幼保健院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太平保险焦作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刘**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孟州市妇幼保健院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孟州市人民法院(2015)孟*初字第00157号民事判决;
发回孟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