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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郑汴路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保险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郑汴路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保险纠纷一案,不服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开民初字第1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中国人民财**郑汴路支公司于2014年7月10日以已与王**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郑汴路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人民财**郑汴路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989元,减半收取494.5元,由中国人民财**郑汴路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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